中国作为日内瓦会议的出席国,不仅在会议上签署了《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而且在会 后中国政府也批准了该项公约。日本政府代表虽然在国际大会上代表日本政府签署了《关于战俘待 遇的日内瓦公约》,但由于日本军部内部对于该公约中规定的战俘待遇条款提出反对意见,使得日本 政府没有批准该公约。 在收到了瑞士驻日公使馆公使转来的美国政府公函后,日本外务大臣东乡茂德代表日本政府于 第二年1月29日正式回函瑞士驻日公使馆公使,并希望瑞士驻日公使馆公使将此回函能够转交给 美国政府。在该信函中,日本政府表示:“一、日本帝国政府作为1929年7月27日日内瓦国际红十 字会之缔约国,将严格遵守该条约。二、日本帝国政府虽没有批准关于战俘待遇之1929年之国际条 约,并不受该条约任何之拘束,但在日本权下之美国人战俘将适用于该条约之规定。” 日本外务大臣的这份信函等于间接地向美国政府承诺了:(一)日本政府愿意遵守1929年7月 签署的国际红十字会条约中的相关规定;(二)日本政府虽然没有批准1929年7月《关于战俘待遇的 日内瓦公约》,但是对于美国战俘将适用于该条约中的有关规定。 此外,日本同英国、加拿大等国也通过中立国阿根廷,相互承诺关于战俘及非战斗人员待遇问 题,将遵守1929年7月签署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国际红十字会公约》。 。 在此前后,日美两国分别设立了拘留对方国的侨民和战俘的收容所,并在中央机关设立了战俘 情报处以及相关的管理机构。日本陆军省在其陆军省下分别设立了“俘虏情报局”和“俘虏管理 部”。“俘虏情报局”系1941年12月27日根据日本政府公布的《俘虏情报局官制》而设立,是陆军 省的外局,负责收集日军战场俘获的战俘信息收集与管理,首任局长为上村干男。“俘虏管理部”设 立于1943年3月31日,根据陆军省制定的陆亚密1034号文件而设立,负责战俘的劳役、通信、交换、 处罚等事项。首任部长由“俘虏情报局”局长上村干男兼任。 在日美两国相互承诺遵守1929年7月关于战俘待遇公约后,日军不仅在各地设立了战俘营,而 且还通过中立国瑞士和国际红十字委员会互派交换船,交换外交官,互通关押战俘信函。 上述资料表明,二战期间,日美两个交战国通过中立国或国际红十字会组织以及该组织驻日代 表处,相互承诺了在战俘以及侨民问题上遵守1929年在日内瓦签署的关于战俘待遇公约的相关规 定以及国际红十字会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在国际红十会的安排下,签署了交换外交官的交换 船协定。此外,在国际红十字会的安排下,日美以及日英间还通过船只运送了战俘的慰问品和救济 品。当然,日美以及日英之间的交换船并没有全部运走双方的本国侨民。其中,日英两国间因后来 战局突变没有实现第二次交换船的运送;而在日本和美国国内以及占领地还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的 对方侨民没有运回本国。例如,二战期间,美国的加利福尼亚等地还设立了集中营,关押了大量日 裔美国人以及日本侨民。二战结束后,在美国的日裔美国人和日本侨民以二战期间受到美国政府 非法关押、没收财产和身心伤害为由状告美国政府,迫使美国政府向日裔美国人和日本侨民道歉 并赔偿损失。